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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35期)┃ 肇事司机“扮演”路人误导办案,最终难逃被追责!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2-12-06




基本案情

深夜黄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行人张某、唐某发生碰撞,并将路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撞倒,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唐某死亡。事发后,黄某将肇事车藏匿于事发地附近,并返回现场“扮演”路人向交警提供虚假线索误导办案,后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唐某无责任



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后,T保险公司向黄某送达了相关的保险单,并附有保险条款,以“明示告知”等文字提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



以黑色加粗字体约定的保险条款之一为:“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审理中,黄某与T保险公司就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隐匿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身份,明显破坏了事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线索误导交警办案,后自行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系法律明文禁止情形。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险人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后,应当了解“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含义,而不会对前述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T保险公司对该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作出提示后,已经达到了“明确说明”的要求,无需再进一步解释破坏现场和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或免赔部分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秦菘提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如果肇事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法官提醒,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耍小聪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最终都将被识破,受到法律严惩。




撰稿人:民一庭  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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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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